《土十條》提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嚴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環境風險、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研發土壤污染防治專用設備和產品等,這些任務措施將有力推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和土壤污染防治咨詢服務、裝備藥劑生產等相關產業發展,擴大環保產業規模。到2020年,預計可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4500億元。
政策密集出臺支持土壤修復
我國的土壤修復行業具有很明顯的地域性。南方的土壤修復工程數量明顯多于北方,政府重視度更高,發展相對成熟。當前,中國土壤修復市場的熱點主要集中在湘江流域、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區。
珠三角地區是廣東省核心經濟區域,亦是較重要的農業區域,日前,廣東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2018年工作方案》,確保按期完成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和目標。《方案》附有廣東省部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表,共計有22個項目,項目規模至少52609.014畝,以每畝地2萬元計算,廣東省這22個項目將釋放10億元市場空間。
附:
《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作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進展評估的依據。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一)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農用地詳查樣品采集和制備。9月底前,各檢測實驗室完成分析測試、數據上報。省質量控制實驗室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完成質控工作。11月底前,完成農用地詳查數據分析評價、調查圖件制作和報告編寫。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省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有序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編制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方案,經省級技術審核后印發實施,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基礎信息調查、風險篩查與核實,確定初步采樣調查的企業和重點工業園區名單。對高度關注地塊以及部分有行業代表性的中、低度關注地塊啟動初步采樣調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控制
(三)嚴防工礦企業污染。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環境監管,在2017年已簽訂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特征、行業類型、企業規模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等,結合《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確定并公布2018年度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與重點監管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并向社會公開,其中珠三角地區每個市至少公布5家,其他市每個至少公布2家。自2018年起,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要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第三方監測,監測結果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國控、省控監測點位以及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周邊布點情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的土壤進行監測。(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負責)
(四)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2018年9月底前,制定突出重金屬污染問題防控工作方案,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全面實施《廣東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三五”規劃》,確保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7%。(省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參與)
(五)加強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全面實施《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結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全面推進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的調查和整治,建設和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參與)
(六)加強企業關閉搬遷污染防治。嚴格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有關要求,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造紙、鋼鐵、制藥、農藥、印染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需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動應急預案并有序組織實施,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拆除過程中重點防止拆除活動中的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遺留物料和殘留污染物污染土壤。(省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七)嚴格控制農業污染。圍繞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目標,不斷擴大測土配方施肥、農藥安全減量使用、病蟲綠色防控和專業化統防統治的示范推廣范圍,確保2018年年底前主要農作物肥料和農藥利用率均達到38%以上。加快實施世界銀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全面鋪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示范縣創建工作。自2018年起,在廣州市花都區、增城區,佛山市三水區、高明區、南海區,肇慶市高要區,惠州市博羅縣、惠東縣等蔬菜產業重點縣逐步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供銷社等參與)
(八)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全面實施《廣東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結合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推進工作。落實規模化養殖場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按規定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處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養殖場(戶)可委托第三方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和利用。大力推動種養循環發展,打通還田利用“最后一公里”,在部分生豬調出大縣開展種養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省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九)減少生活污染。加大力度推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2018年年底前,所有縣(市、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推進全省鎮級垃圾填埋場整改,落實整改工作方案,加快推進存量生活垃圾治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三、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
(十)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前期研究工作。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試行)》,利用現有的農產品產地重金屬調查數據,在珠三角地區和韶關市選擇典型區域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試點工作。(省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等參與)
(十一)安全利用中輕度污染耕地。廣州、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惠州、江門、湛江、肇慶、清遠、潮州等市利用全省農產品產地重金屬調查結果,選擇中輕度污染耕地集中連片的鎮(街道),按照相關技術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率先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試點工作,全省試點面積力爭不低于5萬畝。(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十二)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惠州、江門、清遠、韶關、肇慶、云浮等市利用全省農產品產地重金屬調查結果,選擇重度污染耕地集中連片的鎮(街道),于2018年年底前率先開展受污染耕地嚴格管控試點工作,其中韶關市試點面積不低于3000畝。(省農業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林業廳參與)
四、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十三)開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培訓宣貫和監督落實,逐步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和效果評估工作的監督指導,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省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基于本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形成的關閉搬遷企業清單,進一步核實補充關閉搬遷企業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信息管理系統。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應包括擬收回土地使用權和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和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上述行業企業用地。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并督促其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同時向社會公開。污染地塊名錄應包括污染地塊名稱、地址、面積、主要污染物、進展情況、開發利用負面清單等信息。(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十四)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嚴格落實新修訂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對于污染地塊和疑似污染地塊,必須按要求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等,否則不得入庫儲備。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通過規劃調整或進行治理修復,確保達標后再進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環境保護部門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嚴格用地審批。(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五)開展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廣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要結合“三舊”改造和保障環境安全需要,開展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工作。東莞市要開展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試點示范。2018年年底前,上述地級以上市要制定本地區試點工作方案,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五、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十六)推進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各地級以上市要確定本行政區域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2018年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根據全省農產品產地重金屬調查結果,至少開展1項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其中韶關市修復面積不低于1500畝。韶關市要加快推進5萬畝耕地安全利用示范項目、翁源縣鐵龍林場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示范工程和董塘鎮五一村高宅村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治理修復工程項目建設。對需要采取治理與修復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要制定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方案。(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十七)加強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以擬開發為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2018年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至少開展1項工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示范工程。韶關市要加快推進廣東誠偉金聚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示范項目、翁源縣勤達礦業發展有限公司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示范項目、韶關市化工廠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及修復中試示范項目、新山片區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生態修復理工程(一期)項目建設。(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參與)
六、推進韶關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十八)繼續加大涉重金屬行業環境整治力度。落實《韶關市涉重金屬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明確責任,防控區域涉重金屬企業土壤污染源。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和污染物種類,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仁化縣凡口鉛鋅礦及周邊區域、曲江區大寶山礦及其周邊區域對部分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參與)
(十九)完善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制度。研究制定《韶關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及細則(暫行)》,規范土壤污染防治行為;開展重點示范項目的第三方評估,科學、客觀評估先行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積極探索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活動的全過程監管模式;加快制定典型區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七、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礎能力建設
(二十)完善法規標準體系。按立法計劃繼續推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制定工作,協助推進相關立法程序。制定出臺廣東省典型重金屬污染耕地分級風險管控、重金屬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環境損害評估、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環境監理、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修復后再利用、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管理等7項技術指南。(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質監局、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測和信息化能力建設。2018年年底前,協助生態環境部開展131個國控土壤背景監測點位例行監測,完成約2500個省控風險點位的現場確認以及約1300個省控質量點位的監測工作,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成并運行國家華南地區土壤樣品制備與流轉中心;完成土壤重金屬同位素實驗室改造與采購;力爭建成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十二)加強科技支撐和成果轉化應用。繼續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和技術研發平臺的支持力度,加強科技支撐及成果轉化。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廣東省環境保護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重點實驗室、廣東省環境保護土壤環境監測與重金屬溯源重點實驗室和廣東省污染場地環境管理與修復重點實驗室。加快推進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基地(一期)建設,力爭2018年年底前完成土壤修復技術示范區基礎設施建設,探索篩選適用于粵北地區耕地安全利用的農產品、修復產品備選清單。(省科技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八、嚴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
(二十三)嚴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地級以上市年度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依據。2018年起,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對韶關先行區建設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生態環境部和財政部。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的地區和部門,在省環境保護責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視情況由省環境保護廳或提請省人民政府進行約談、問責。(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參與)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區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庫,條件成熟的項目推薦進入省級項目庫;要將工作任務分解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重點企業,確保本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