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A001 2018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就在3月1日,CNAS官網發布了最終版的 CNAS-CL01-A001 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看起來今年大家有很多事情要忙咯!
原文鏈接地址:https://www.cnas.org.cn/rkgf/sysrk/rkyyzz/index.shtml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1 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化妝品、環境樣品、玩具、醫藥、紡織品、衛生用品、消毒產品等微生物檢測領域實驗室的認可活動。微生物檢測領域包括對樣品 中微生物進行的定性分析或定量檢測。微生物專業中涉及的病毒檢驗、基因擴增檢驗 等應符合相關專業的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通用要求
4.2 保密性
4.2.2 適用時,當樣品中檢出致病菌(包括客戶要求以外的致病菌)時應及時通知客 戶,必要時上報相關的主管部門。
5 結構要求
5.4.1 開展動物試驗的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實驗動物管理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 使用許可證》。涉及生物安全實驗室,應符合相應國家、行業、地方的標準和規定等。
5.4.2 在本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場所,如在臨時實驗室、移動實驗室、抽樣現場或野 外現場進行檢測和抽取樣品,都必須在適當的技術控制和有效監督下進行。需要時, 可在提供檢測結果的上述場所設授權簽字人,且應保留其所有相應活動的記錄。
5.5.1 實驗室應設置生物安全責任人和生物安全監督員,負責生物安全。
5.5.2 實驗室應規定生物安全責任人的作用和職責。
5.5.3 實驗室技術管理者中應至少包括一名在申請認可或已獲認可的微生物檢測范 圍內具有微生物專業或與微生物密切相關的本科以上學歷和三年以上微生物檢測的工作經歷的成員;負責指導或培訓檢驗人員常規微生物實驗。
6 資源要求
6.2 人員
6.2.2.1 適用時,食品生產區抽樣人員應獨立于實驗室的微生物檢測活動,以防止交 叉污染。
6.2.2.2 如實驗室使用的高壓蒸汽滅菌器不屬于簡單壓力容器(定義參見 TSG R0003-2007《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時,操作人員需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6.2.2.3 實驗室從事微生物檢測的關鍵檢測人員應至少具有微生物或相關專業專科以 上的學歷,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微生物檢測工作經歷。授權簽字人應具有相關專業本 科以上學歷,并具有 3 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歷,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應具有相關 專業專科以上的學歷和至少 10 年的微生物相關領域檢測工作經歷。
6.2.2.4 實驗室人員應熟悉生物檢測安全操作知識和消毒滅菌知識。
6.2.3 實驗室選用檢測人員時,應考慮有顏色視覺障礙的人員不能執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試驗。
6.2.5 c) 實驗室應制定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計劃,包括常規微生物檢測、無菌操作、 生物防護、生物安全柜維護(抽樣人員技能)等方面知識的專門培訓,掌握相關的知 識和專業技能。
6.2.5 f)實驗室可通過內部質量控制、能力驗證或使用實驗室間比對等方式評估檢測 人員的能力和確認其資格。新上崗人員以及間隔一定時間重新上崗的人員需要重新評估。當檢測人員或授權簽字人職責變更或離開崗位 6 個月以上再上崗,應重新考核確認。
6.3 設施和環境條件
6.3.1.1 實驗室的建設、總體布局和設施應能滿足從事檢驗工作的需要,并以能獲得 可靠的檢測結果為重要依據,且符合所開展微生物檢測活動生物安全等級的要求。
6.3.1.2 實驗室與食品等生產區應有相應的物理隔斷,確保實驗室和生產區不能有交 叉污染。
6.3.2 對影響檢測結果或涉及生物安全的設施和環境條件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文件。
6.3.3.1 對需要在潔凈條件下工作的區域,實驗室應能有效地監控和記錄環境條件。 當條件不滿足檢測方法要求或者可能影響到檢測的結果時,應停止檢測。
6.3.3.2 對需要使用的無菌工器具和器皿應能正確實施滅菌;無菌工器具和器皿應有 明顯標識以與非無菌工器具和器皿加以區別。
6.3.4.
a)不同的功能區域應有清楚的標識。實驗室應正確使用與檢測活動生物安全等 級相對應的生物危害標識。實驗室應對授權進入的人員采取嚴格控制,并明確以下內容:
1)特殊區域的特定用途;
2)特殊工作區域的限制措施;
3)采取這些限制措施的原因;
6.3.4
b) 實驗室總體布局應減少和避免潛在的污染和生物危害,即實驗室布局設計宜 遵循“單方向工作流程”原則,防止潛在的交叉污染。
1)適用時,應限定在某個工作區域專門使用的物品如防護服、移液器、離心管 等。
2)檢測樣品中的霉菌時,要有適當的措施控制孢子在空氣中的擴散。
3)實驗室應有妥善處理廢棄樣品和廢棄物(包括廢棄培養物)的設施和制度。
4)實驗室應配備滿足要求的生物安全柜。
5)進入實驗室要穿工作服,不允許穿著工作服到實驗室以外的地方。
6.3.4 c) 辦公室應與實驗室有效隔離。實驗室間應有有效的隔離,有措施防止交叉污 染。
6.4 設備
6.4.1.1 實驗室應配備滿足檢測工作要求的儀器設備,如培養箱、水浴鍋、冰箱(如菌種用冰箱、冷凍樣品緩化用的冰箱、試劑用的冰箱等)、均質器、顯微鏡等。其中 培養箱的配置應考慮到用途、控溫范圍、控制精度和數量的要求。
6.4.1.2 實驗室必須保存有滿足試驗需要的標準菌種/菌株(標準培養物),除檢測方法(如藥物敏感試驗、抗菌性能測試)中規定的菌種外,還應包括應用于培養基(試劑) 驗收/質量控制、方法確認/證實、陽性對照、陰性對照、人員培訓考核和結果質量的保證等所需的菌株。
a)標準菌種必須從認可的菌種或標本收集途徑獲得。
b)實驗室應有文件化的程序管理標準菌種(原始標準菌種、標準儲備菌株和工 作菌株),涵蓋菌種申購、保管、領用、使用、傳代、存儲等諸方面,確保溯源性和 穩定性。該程序應包括:
1.保存菌株應制備成儲備菌株和工作菌株。標準儲備菌株應在規定的時間 轉種傳代,并做確認試驗,包括存活性、純度、實驗室中所需要的關鍵特征指標, 實驗室必須加以記錄并予以保存。
2.每一支標準菌種都應以適當的標簽、標記或其它標識方式來表示其名稱、 菌種號、接種日期和所傳代數。
3.記錄中還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從原始菌種傳代到工作用菌種的代數;
——菌種生長的培養基及孵育條件;
——菌種生存條件。
6.4.1.3 對實驗室自制的培養基即實驗室制備各別成分培養基,實驗室應有培養基質 量控制程序。該程序包括培養基的性能測試、實驗室內部的配制規范等,以監控基礎 材料的質量,目的是保證培養基驗收合格,確保不同時期制備的培養基性能的一致性 和符合檢測的要求。
6.4.3.1 所有的標準菌種從原始標準菌種到儲備菌株和工作菌株傳代培養次數原則上 不得超過 5 次,除非標準方法中有明確要求,或實驗室能夠證明其相關特性沒有改變。
6.4.3.2 實驗室應有程序和措施以保證標準菌種/菌株的安全,防止污染、丟失或損壞, 確保其完整性。
6.4.3.3 對設備的維護要考慮生物安全,避免生物危害和交叉污染。
6.4.5 用于檢測和抽樣的設備及其軟件應達到要求的準確度,并符合檢測和相應的規范要求。
6.4.6 對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儀器的關鍵量或值,如培養箱溫度及其均勻性和穩定性等 指標要求,應納入設備的校準/檢定計劃;
6.4.10 如果溫度直接影響分析結果或對設備的正確性能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驗室 應監控這類設備(如培養箱)的運行溫度,并保存記錄。
6.4.11 保證校準/檢定設備的修正因子/誤差得到及時更新和正確使用。并對校準/檢定證書進行確認,以證實其能夠滿足實驗室的規范要求和相應的標準規范。
6.4.13 c) 應定期使用生物指示物檢查滅菌設備的效果并記錄,指示物應放在不易達 到滅菌的部位。日常監控可以采用物理或化學方式進行。
6.6 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6.6.1 實驗室可以把一個檢測項目中的部分內容委托其他實驗室完成,但如果這部分 內容是該項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實驗室不具備該檢測項目的完整技術能力,則該項 目不予認可。
6.6.2
a)實驗室應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適合試驗范圍的培養基(試劑)驗收程序。該程 序包括對即用型培養基、商品化脫水合成培養基(包括完全培養基和需添加補充物的 基礎培養基)進行評估的方式和儲存的規定、拒收的標準等。
6.6.2
c) 對檢測結果有影響的培養基和試劑應進行技術驗收:
1)對于關鍵培養基和試劑,要求進行技術性驗收,可參考 ISO/TS 11133 或 SN/T1538《培養基制備指南》。當有足夠數據證明其可信性時,驗收的技術性指標可 以減少。實驗室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培養基和試劑。實驗室應有關鍵培養基(試劑) 的批號、入庫日期、開啟日期等的記錄。
2)針對即用型培養基、商品化脫水合成培養基,對每批培養基除用標準菌株進 行測試驗收,適用時,用人工污染實際樣品進行檢測,以更好地驗證培養基的適用性; 含有指示劑或選擇劑的培養基,應使用能證明其指示或選擇作用的菌株進行試驗。
6.6.3
a)實驗室應保留生產廠商提供的培養基質量測試報告。要求廠商在培養基任何 配方的改變時應及時告知實驗室。
7 過程要求
7.1 要求、標書和合同的評審
7.1.7
a)在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實驗室的相關區域觀察為其開展的檢測時,實驗室 應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確保對檢測環境和檢測結果沒有造成影響,并確保觀察人 員的安全。
7.2 方法的選擇、驗證和確認
7.2.1 方法的選擇和驗證
7.2.1.3
a)適用時,至少每兩個月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上對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微生物檢測方法進行方法查新。
7.2.1.3
b) 當有幾種方法可供選擇,或標準化方法提供多種可選程序時,實驗室應有 相應的選擇規定。
7.2.1.5 標準方法在引入檢測之前,實驗室應證實能夠正確地運用這些方法。在進行 方法證實時,樣品的選擇最好采用自然污染樣品或人為添加目標微生物的樣品進行方 法證實試驗。
7.2.2 方法確認
7.2.2.1 微 生 物 檢 驗 非 標 方 法 的 確 認 , 可 以 參 照 AS/NZS 4659 、 AOACINTERNATIONAL Methods Committee Guidelines for Validation of Qualitative andQuantitative Food Microbiological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ISO16140 或 SN/T3266-2012。
7.3 抽樣
7.3.1 對于有完整包裝的樣品,盡可能整件抽取,減少操作過程,避免污染。對于無 完整包裝或需要打開包裝抽取的樣品,要求無菌取樣,監控并記錄需要控制的因素包 括相關的環境條件如采樣時間、采樣點的環境狀況等。
7.3.3 運輸和儲存應在一定的條件下(如合適的冷藏或冰凍),以保持樣品的完整。 監測條件并保存記錄。如果條件合適,應有從取樣到送達檢測實驗室的運輸和儲存的 詳細的責任檔案。樣品的檢測要盡可能在取樣之后及時進行,并且要符合相關標準。
7.4 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
7.4.1 致病菌檢測項目的結果報告發出后,方能處理剩余的微生物樣品,并滿足實驗 室對樣品保存的規定要求。檢出致病菌的樣品以及疑似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樣品應經過 無害化處理。
7.4.2 建立樣品的標識系統,確保樣品在傳遞過程中不會對測試結果造成影響、不會 混淆和誤用,保護樣品的完整性及實驗室與客戶的利益。樣品標識系統中應包括樣品 檢測過程中涉及的增菌液和培養皿等的標識規定,確保在容器上和培養皿上等的標記 要安全可見并可追溯。
7.4.3 樣品儲存和運輸過程中諸如溫度、持續時間等因素對微生物定量檢測的結果會 有影響,實驗室應核查并記錄所接受樣品的狀態。
7.4.4 樣品貯存設備應足夠保存所有的試驗樣本,并具備保持樣本完整性和不會改變 其性狀的條件。在試驗樣本需要低溫保存時,冷凍冷藏設備必須有足夠的容量和滿足 樣本保存所要求的條件。剩余的微生物樣品不宜存放在食品加工車間冷庫中。
7.5 技術記錄
7.5.1 針對自制的培養基除有性能測試記錄外,要求各種自制培養基(試劑)的準備 細節都要有記錄,內容可包括:
—— 培養基名稱;
—— 培養基表觀特性;
—— 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員的標識;
—— 培養基/溶液的類型、體積;
—— 分裝的體積(作為稀釋液或其他原因要對體積進行控制);
——滅菌后體積(作為稀釋液或其他原因要對體積進行控制);
—— 成分名稱、每個成分物質的含量、制造商、批號;
—— pH(最初和最終)值;
—— 滅菌措施,包括方式、設備、時間和溫度等。
7.6 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
7.6.3 在微生物檢測領域,某些情況下,一些檢測無法從計量學和統計學角度對測量不確定度進行有效而嚴格的評估,這時至少應通過分析方法,考慮它們對于檢測結果 的重要性,列出各主要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作出合理的評估。有時在重復性和再現性 數據的基礎上估算不確定度也是合適的。
7.7 確保結果的有效性
7.7.1 實驗室應制訂質量控制計劃,對內部質量控制活動的實施內容、方式、責任人 作出明確的規定;對內部質量控制活動,計劃中還應給出結果評價依據。質量控制計 劃應盡可能覆蓋實驗室的所有檢測項目和所有檢測人員。
7.7.1
a)針對微生物定量檢測項目,應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如菌落總數 標準物質、大腸菌群標準物質等)進行監控,或使用質控樣品開展內部質量控制活動。 針對微生物定性檢測項目,應定期使用標準物質/標準樣品、質控樣品或用標準菌種 人工污染的樣品開展內部質量控制。實驗室應根據工作量、人員水平、能力驗證結果、 外部評審等情況對定期做出明確規定,如:定量檢測項目 6 次/年,定性檢測項目 4 次/年等。
7.7.1
f)在實施人員比對、設備比對和方法比對時,要選取均勻性和穩定性符合要求 的樣品進行。
7.8 結果報告
7.8.3.1
e)如樣品的有關信息或附加信息為委托方提供的,應在報告中注明。
7.10 不符合工作
7.10.1 實驗室應有生物安全事故(包括生物危險物質溢灑)的處理程序。
7.10.1
c)生物安全事故要立即進行處置,并評價是否對人員、環境、設施和客戶等 造成危害,是否對檢測結果和客戶造成影響。
8 管理體系要求
8.2 管理體系文件(方式 A)
8.2.1 實驗室應制定生物安全規章制度,確保生物安全。
8.3 管理體系文件的控制(方式 A)
8.3.2 適用時,文件控制程序應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慮的現場文件的管理。
8.4 記錄控制(方式 A)
8.4.1 適用時,記錄的管理應包括基于生物安全考慮的質量/技術記錄。
8.4.2 微生物實驗室應列明可能存在的危險因子的清單,以便在意外事故發生后能將 詳細信息及時提供給醫生。
8.5 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方式 A)
8.5.2 應有在培養基的配制過程中避免接觸性和吸入性危害的措施。
8.8 內部審核 (方式 A)
8.8.1 內部審核應涵蓋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內容。
8.9 管理評審(方式 A)
8.9.2 評審應考慮到生物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2018年3月1日發布
2018年9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