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衛生計生委發布《太原市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對太原市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處置進行了詳細規范和劃分。為預防和控制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安上了“安全閥”。
《預案》提出,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級。按照要求,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時,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處置情況。特別重大和重大事件應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區縣(市、區)衛生計生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并按法定程序上報。
事發地的縣(市、區)衛生計生局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預案》要求,對在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