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價值1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00萬元)的精密光學測量儀,因搬運不當嚴重損害,并被認定為全損,屬于不可修復狀態。圍繞這臺精密儀器的賠償問題,上海某光學儀器公司將物流公司和報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貨物損失12萬美元以及利潤損失8萬美元。該精密儀器系從美國進口,經過長途運輸、報關、倉儲等多個環節,區分責任很復雜。而作為第一被告的物流公司,是一家日本知名企業的關聯公司,其日本總部十分重視此案,派出重要高管和日本保險公司的代表一同旁聽。
面對復雜案情,法官構思并實施調解方案,通過對各方利弊及訴訟風險的深入分析,讓各方明白,調解才能達到“三贏”效果。否則,不僅增加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成本,還可能因權責劃分不明顯,各方舉證均不完備而存在不利。就在,各方逐漸縮小差距時,物流公司又提出因儀器在其倉庫存放長達2年,要求原告支付55萬元倉儲費,這讓調解又陷入僵局。法官沒有逃避問題,而是將倉儲費、報關費結算、保險理賠等一并納入調解范圍,最終實現了“一攬子”調解。
【調解處方】
為當事人減少訴累和成本放首位
法官從當事人利益出發,為當事人考慮,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成本,這也是調解成功的原因之一。當事人調解的目的最終是案結事了,妥善解決糾紛,而不是為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因此,將與案件關聯的糾紛一并解決,才能真正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