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社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行為,更好發揮社會環境監測力量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的補充和輔助作用,提高環境監測服務環境管理的能力,作為探索新時期環境監測道路的一項重要舉措,云南省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保總局39號令)等相關規定、規范,歷時一年,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本著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現有環境監測網的輔助、補充,嚴格準入條件,先行試點的原則,出臺《云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云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評審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以及《云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和考核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管理辦法》從目的、適用范圍、職責、申請認定機構需滿足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序、開放的監測范圍、機構義務、日常考核、違規處罰、退出機制等十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管理辦法》參照國家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要求,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分為三個級別,分別要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達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一級、二級、三級站的能力和水平。
《技術規范》對申請資格認定的社會監測機構從組織機構、認定項目、人員、儀器設備、實驗室、質量管理等八個方面規定了評審社會監測機構若干量化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為確保認定和評審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提供了堅實技術職稱。同時,依據《管理辦法》、《技術規范》配套制訂了《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從申請、預審、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組的組成、認定時限、社會監測機構年檢、抽查、專項檢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人員上崗證考核及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目前,經過對通過資格預審十家社會監測機構的全面審核,共四家機構滿足要求,通過云南省首批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
此項工作的開展,緩解了云南省環境監測能力不足的難題,同時,按照周生賢部長的要求,為云南省探索“新時期環境管理的新途徑、新道路”作出了有益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