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11)及其過渡期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機構、評審員: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修訂了《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現予發布,并于2011年3月1日實施。為了保證《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11)的順利實施和獲準認可實驗室能夠持續滿足要求,現對新舊規則過渡做出如下規定:
一、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為過渡期。《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07)到2011年8月1日廢止。
二、對于初次申請和擴大認可范圍申請的實驗室,于2011年3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時執行《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11)。
三、對于已獲認可的實驗室,在2011年3月1日至8月1日期間,應對照《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11)進行自查,CNAS將在2011年8月1日以后的現場評審中予以核查。
四、2011年3月1日至8月1日期間的現場監督評審和復評審執行《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07),2011年8月1日起,CNAS的實驗室認可活動均執行《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11)。
五、《實驗室認可規則》(CNAS-RL01:2011)可以從CNAS的網站www.cnas.org.cn中“下載專區/實驗室認可相關下載/認可規范下載/認可規則”中獲得。
未盡事宜,歡迎垂詢CNAS實驗室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