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舉行了以“加強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助推平安南開建設”為主題的綜合治理集中宣傳日活動,并依法對盜竊天津大學國家重點實驗室財物的被告人高某進行了公開宣判。
天津大學國家實驗室盜竊案
2010年12月,高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高某在服刑期內又交代了在天津大學等處盜竊價值41萬余元財物的犯罪事實。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4月23日深夜,高某到天津大學化學院填料樓化學實驗室竊得聯(lián)想牌電腦主機7臺,顯示器6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單獨或伙同他人,竊取公私財物,價值達41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最后法院結合高某以前刑期,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41.5萬元。